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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件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的 实施意见 豫农办〔2016〕40号

日期:2016-10-12 来源:豫农办〔2016〕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进一步深化我省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种业科研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我省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实现由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

2.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3.统筹协调。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

4.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在我省逐步构建起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双轮互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通过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公益性、基础性研究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育种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走出具有河南特色的种业发展创新之路。

——进一步强化我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基础性研究主体地位,提升基础性研究能力和水平,通过新材料、新方法、新技术创新创造,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依托我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起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具有河南特色的种业基础研究工作体系。

——积极培育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内知名种业企业,实现全省种业企业主板上市零突破。

——力争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探索建立有利于种业人才流动的新机制,有序推进种业人才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为建设种业强省提供人才支撑。

——通过成果权益分配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释放创新潜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二、改革重点任务

(四)确定试点范围

根据我省种业发展的现状,选择有特色和优势的种业科研领域的省管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省辖市管农业科研单位作为试点单位。省管试点单位包括: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科技学院、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省辖市管试点单位包括:开封市农林科学院、洛阳市农林科学院、安阳市农科院、鹤壁市农科院、新乡市农科院、濮阳市农科院、漯河市农科院、南阳市农科院、信阳市农科院、周口市农科院等单位作为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率先突破;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五)规范科研成果权属确定及权益分配

试点单位根据种业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明确成果完成单位、研究团队及完成人各方权益。全面梳理本单位已有的科研成果,根据科研成果的形式,确定各方权益比例。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者,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法规,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三、改革举措

(六)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

各级试点单位正职领导及所属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试点单位正职领导及所属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试点单位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中心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七)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鼓励试点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兼职、离岗创业等方式到企业开展创新和转化工作。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可到种子企业(在河南省内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工商登记)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兼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荐奖评先和社会保险等方的权利,可按规定参与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为3-5年,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必要时可到所在企业现场核实,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笔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可委托单位按原渠道代缴,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人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所在企业承担。离岗创业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自愿留在企业或继续进行创业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提前与原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单位的,原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明确试点单位、种子企业和科研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试点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工作的具体情况,与科研人员签订或修订聘用合同,约定责权利等条款。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工作,必须与所在单位和兼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成果权益分配比例等,兼职期间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合同期满后,若返回原单位,其在种子企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职务竞聘考核内容。

(八)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着重考虑学术论文、育种理论创新、新种质资源挖掘创造和育种新技术研制突破等方面作为评价指标;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着重考虑育种材料的创新、商业化育种成果、品种推广应用面积、生产生态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为评价指标。

完善种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

对种子企业通过项目合作、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方式精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各级财政可依据现有人才引政策给予一定资助。

(九)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

职务发明成果在转移转化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各试点单位在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时,要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信息,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不低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70%。各试点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分配奖筹方案。

(十)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

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拓宽转化渠道,利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严禁私下交易种业科技成果。

四、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成立河南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河南省农业厅牵头,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参与,负责全省改革试点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做好试点改革各项措施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适时听取各试点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研究涉及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改革工作。

(十二)完善各种配套政策。强化顶层设计,加快构建我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各方优势,开展主要农作物育种联合攻关。支持种子企业与试点单位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研究,加快我省种子企业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信贷和人才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尽快进入种业领域,促进资本与科技、产业高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积极利用好国家和省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种业发展。积极探索种子生产保险新模式,努力实现种子生产保险全覆盖。

(十三)强化机制创新和总结。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试点改革工作发展思路,发展举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和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做到可复制、可推广,力争我省种业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