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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规范我院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厉行勤俭节约,文明简朴办事,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院工作人员操办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的车辆。即使使用私家车也要节俭办事,不得超过8辆车;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按照《关于印发〈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廉办〔2006〕10号)要求,宴请桌数不得超过15桌,人数不得超过120人,每人礼金不得超过200元;对事后发现的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院党委或者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率先垂范,非亲属和亲朋好友之外的邀请要坚决予以谢绝。婚丧喜庆事宜不得上礼,不得接受和参加宴请。丧葬事宜可以代表单位参加吊唁敬送花圈。科级干部参照此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严格实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事前承诺报告。操办婚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填写《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签订《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院纪工委审核,报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院纪检监察室存档或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丧葬事宜应当在办理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院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必须同时向上级报告。

  (二)事后办理情况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10日内,操办人应当填写《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向单位报告实际办理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院纪检监察室存档或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院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必须同时向市纪委报告。

  第八条 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对恶意瞒报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从重处理。

  第九条 院纪工委依纪依法对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干部职工在婚丧喜庆事宜中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