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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安农科发〔2018〕55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作为“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严抓细抓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2018年2月11日)等文件要求,经院党委研究,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列入计算基数项目: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物价福补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为计算基数。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2.不列入计算基数项目: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

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有毒有害岗位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费收缴比例:在职党员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党费。离退休党员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O.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其它相关规定

  (1)院属各党支部要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其它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2)各支部每年年初要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3)党员应主动按月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并由党支部如实填写党费缴纳记录本。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1.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2.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

  (2)订购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其他符合党费支出使用的项目等。

  3.要求:党费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大额支出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

  三、党费管理

  1.全院党费以“中共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党委”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2.党办统一管理全院党费,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阳市市直工委组织部上缴党费。院属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组织委员或其他支部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根据党员工资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费收缴数额。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属各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主动接受党员监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