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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实施细则 安农科发〔2017〕50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集体决策痕迹管理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二)群众路线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倾听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确保决策为广大干部职工谋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四)全面追责原则。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追究决策责任。既要追责无视程序规定等,又要反对机械教条,贻误发展,更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在重大决策中违纪违法行为。

(五)鼓励担当原则。痕迹管理要体现规范用权和鼓励担当相统一;要包容改革,宽容失误。在推进工作事业中出于公心,未谋私利,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六)保密纪律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参会同志发言意见、会议相关资料等不得擅自传播和外流。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3.涉及全院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财务预决算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等;

4.院领导班子建设和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考核等重要事项;

6.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项目的推荐;

8.涉及全院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9.对外科技合作,大型和重要活动的安排;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调整、选拔任用;

2.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级以上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专业学会等人选的推荐;

4.院级以上各级别的专家、优秀人才人选、荣誉称号奖励的候选人推荐,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励事项的决定;

5.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违规违纪的处理;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由政府部门审批或由院自筹资金实施的院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等全过程,超过批复投资或合同金额比例10%及以上的基本项目的变更;

2.市级以上各类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的推荐,财政预算内由我院自主调配的科研、示范推广专项资金项目和财政预算外项目的安排;

3.资产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

4.院内外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和合作开发等;

5.对外合作投资的重大项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单笔2万元以上预算内资金和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

2.5万元及以上、限额以下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等;

3.预算外安排资金在5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4.年度预算编制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内审项目安排、审计情况通报及整改处理意见研究等;

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院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1.加强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2.充分沟通协调。各部门提交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再交由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3.统筹议题材料。由院办公室负责拟提交研究的议题材料收集、整理。各部门要认真填写“需列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呈报表”,并按要求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交院办公室汇总,确定会议时间及会议内容。议题材料以及会议通知等原则上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遇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如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事项)除外。

4.对下级提交审核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要在收到书面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指导)意见,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4个工作日;主要领导在收到书面材料审定同意后尽快安排院领导班子研究。

5.选拔任用院管干部,应在确定提交院领导班子研究前先征求院纪委的意见,并保证院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时,一般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每位参会的班子成员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表决的方式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5.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

6.列席旁听。根据“三重一大”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由院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部门和人员;相关工作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会议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3.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偏差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提交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在处置之前应取得院主要领导的同意,并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6.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应于每月底在本院范围内公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公示表由各部门按要求填报,办公室统一汇总后进行公开。

(四)会议记录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有专人记录,留有痕迹,必要时可同步录音、录像。

2.办公室主任为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人。如遇涉及会议记录人本人事项需回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院主要负责人另行指定会议记录人。

3.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与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进行审核签字。

4.会议记录、纪要、录音、录像等会议资料为本院的机要档案,不得擅自外泄,必须由会议记录人员统一保管,年度作为永久档案存档备查。保管人员更换时,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5.会议资料不得随意涂改、增删,更不能随意销毁。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阅看会议材料,其他人员调阅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同意。

四、监督检查

(一)院领导班子对本细则的落实负主体责任,“一把手”负第一责任,院纪委负监督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定范围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监督。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本细则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出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会议资料未按规定做好保管造成遗失、丢失,或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7.其他因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在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项目决策等工作中,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并有会议记录,出于推进工作事业发展的目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出现失误、失察、失当等行为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核实审定后,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1.因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完善的;

2.因工作敢作敢为、动真碰硬,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3.因在工作创新中经验不足和方法不当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结果的;

5.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对有上述所列情形,涉及到需免责的院属部门及院管干部,由所在部门向院纪委提出书面申请,院纪委会同相关科室开展调查,提出免责的建议,提交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到院级班子和市管干部的,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需列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呈报表

附件2:“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会议记录

附件3:“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通知单

附件4:安阳市农业科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