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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安农科〔2014〕38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按照《安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财库[2011]9号)、《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安财库[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安财库[2013]23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第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含种子、化肥、农药等试验用物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三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四条 公务卡实施后,继续执行本单位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五条 院财务科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持卡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单位财务部门,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属于个人消费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除下列情况外,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一)个别确因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经办人报销时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并经院领导批准后,财务科方可给予报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服务网点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      

(二)特殊原因和经市财政批准的其他项目事项 。     属于上述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如临时雇用农民工、农用机械等),应当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对具备刷卡条件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财务科按照规定拒绝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办及销卡

第七条 公务卡是银行为财政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量身定做的贷记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八条 本院正式在编在职人员可申办公务卡。公务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确定办卡范围,职工自愿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

第九条 未申办公务卡的人员不得因无公务卡而采用现金结算公务支出费用。

第十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需补办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科提出申请,由财务科通知发卡银行补办。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

第十一条 本院确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至5万元。特殊情况下该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由持卡人提前经科室负责人向财务科申请,并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出具书面证明交发卡银行,临时性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必须取得发票、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公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前,应履行公务消费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程序的消费行为或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五条 在具备刷卡环境中的公务消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从消费之日起享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持卡人应在刷卡之日起的7日内(含节假日),到院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对符合报账条件,因单位财务报帐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单位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在办理公务卡消费透支免息期内,财务人员应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机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不按规定进行查询确认的,财务人员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我院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我院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与公务卡相关的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问题;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按要求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应及时停止使用该公务卡办理本单位公务消费;

(四)收到发卡行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对公务消费交易金额等有疑义的,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确保公务卡余额准确无误;

(五)遵守国家有关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因个人消费逾期欠款对单位和个人信用造成损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本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