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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关于转发《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农科〔2014〕51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现将《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行〔2014〕1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学习,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遵照执行。该文件自2014年9月25日开始施行,不按照文件规定审批及执行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2014年10月16日  

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财行〔2014〕19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安阳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我们制定了《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他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问,每天不超过330元,单数人出差,其单个人员每天不超过330元。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处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单数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内出差到安阳县所属乡镇、林州市、汤阴县、内黄县,按每人每天30元执行。

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执行。

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内出差到安阳县所属乡镇、林州市、汤阴县、内黄县,按每人每天15元执行。

省内和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执行,如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80元执行。

第十八条 省内和省外出差人员使用免费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按照每人每天15元执行。市内出差人员使用免费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到市所属县(市、区)参加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要求在当地住宿的,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参照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外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照每人每天3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安阳市内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安阳市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按照每人每天2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或者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纳入预算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修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报销。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凭据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凭据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安阳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的应提供相关通知文件。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我市《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以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六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标准和规模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行2009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安阳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2.安阳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1

安阳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主管领导签字:

拟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要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

附表2

安阳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