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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规定 安农科〔2016〕27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节约运行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经院务会研究,对我院财务管理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科研专项经费报销

  依据科研管理科提供的科研专项合同书和院支持的自设课题,严格按照合同书列支范围进行报销,未列支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填写“出差审批单”,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送院财务科登记,出差结束后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完整的出差原始凭证(加油费、过桥过路费、住宿费、培训费、差旅补助费等)方可报销。出差过程中发生的车票、住宿费、机票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的应提供通知文件,出差事由杜绝出现“公差”、“公事”、“电话通知”等模糊字样。对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手续不齐全的,财务科不予报销。

  三、车辆燃修费报销

  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车辆使用和燃修费报销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用品报销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指我院各部门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文印耗材、办公家具等。办公用品采购应严格执行市财政采购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负责、专人管理,各部门领取办公用品实行签名登记制度。各部门自行采购,由部门负担,院财务不予报销。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