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申报备案、统一销毁”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前,由使用部门进行登记,报院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重新格式化或删除信息等方式后,作为普通存储介质使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严禁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必须到省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经院办公室批准,由机要室统一到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