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职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涉及处理或存储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
第三条 使用部门必须对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进行申报、登记,经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审定。院办公室对确定的涉密计算机进行备案。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发布、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及工作秘密信息。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密级,按照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以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联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离线升级,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清除;应保证无毒使用光盘、软盘及其他移动存储介质。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要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设置密码。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现场监督或到市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市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的变更,院办公室对申请变更的计算机进行检查,确认计算机内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秘密信息后,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的淘汰和报废,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院办公室批准,到市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涉密计算机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查处相关泄密案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