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贯彻落实好院领导班子决策部署,及时协调、组织好日常工作,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院务会、党委会研究和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安排和部署;对全院重点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听取院职能部门对全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和研究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有关问题。
二、议事制度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者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出席和列席院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形式。
第六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因需要参加上级部门的会议或者重要活动确需请假的,要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说明请假事由。
三、议事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提出,或者由主持会议的副院长提出。
第八条 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和研究的议题,须先由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副院长审定后,才能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需要分发的会议材料,由院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统一分发。一般在会议的前一天将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参会人员审阅。
第十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二条 出席院长办公会议的人员须对议事过程和尚未公开发布的决定履行保密职责。会议期间分发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材料,由院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统一收回并按规定处置。
四、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院长办公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和有关牵头部门要及时了解、催办和督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院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院长报告。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需要发文的决定或决议,由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拟稿,院办公室核稿,分管副院长核签,经院长审定后,以院行政的名义下发。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