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院务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建设现代科研院所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议是全院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授权范围,研究和决定全院重大事项。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院长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领导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按照分工向院长报告。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务会议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以及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向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全院总体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制订与调整。
(四)年度工作计划、进人计划、出国交流访问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等的确定。
(五)院学科建设;院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和届中人员调整;院属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与绩效考核等事项。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七)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的推荐。
(八)对外科技合作。
(九)大型和重要活动的安排。
(十)国有资本对外投资及其股权变更。
(十一)由政府部门审批或由院自筹资金实施的院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等;超过批复投资或合同金额比例10%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
(十二)资产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
(十三)院内外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和合作开发等。
(十四)市级及以上各类重大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推荐;财政预算内由我院自主调配的科研、示范推广专项资金项目和财政预算外项目的安排。
(十五)单台(套)2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单笔20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采购;10万元及以上购买服务项目等。
(十六)预算外安排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十七)其他应当由院务会议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制度
第六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开。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院长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院务会议由全体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八条 院务会议在实到会人员达到或者超过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方可召开。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召开院务会议作出决定,但是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可由院长临机处理。
第九条 应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四、议事程序
第十条 院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提出;或者由其他院领导提出建议,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院办公室负责在会前2—3天向与会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议题预告。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并经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除必须保密的内容外,会议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送呈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审阅,保证参会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会议需要分发的会议材料,由院办公室汇总统一分发。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院务会议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做讨论和决定。
第十四条 院务会议对议题逐项讨论。在讨论议题时,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或由分管院领导说明),议题结束后离会。
第十五条 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末位表态,并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主持人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院务会议的院领导,由会议主持人会前与其征求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由院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院办公室要根据记录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院务会议的人员须对议事过程和尚未公开颁布的决定或决议履行保密职责。会议期间分发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材料,会后由院办公室统一收回并按规定处置。
五、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及时向院长汇报决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决策的建议。院务会议的决议形成后,领导班子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仍应贯彻执行,并且不得有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二条 院长要支持、指导、监督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与会议决议责任领导保持经常沟通,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决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院长或分管院领导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并主持召开相关院领导以及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院长办公会议,对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务会议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院领导班子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