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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农科〔2018〕15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根据《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的意见》、《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不断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大力促进种业人才发展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为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统筹协调,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

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二、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

院长、院党委书记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院长、院党委书记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院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单位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二)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5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对于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在院内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要积极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四)激励研发团队及科研人员积极创建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研究制定《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激励研发团队及科研人员积极建设科技成果示范基地,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使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由院科研管理科负责全院成果转化的协调管理,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成果完成人不能自行处置科技成果,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改革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办法。

1、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个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得的转化收益,以及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收益,均按照以下标准分配使用:6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10%用于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经费储备,30%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院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表彰为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做出重要支持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青年高层次人才项目、无经费来源的课题及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改善费等。其中科技成果完成人内部分配方案,由主持人负责拟定,但须经研发团队2/3以上人员同意;院级层面分配方案由院长办公会确定。相关费税按国家政策执行。

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实施转化或借助企业相关资质、证照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单位名义与合作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合作期间,企业利用该科技成果经营按比例支付给单位的利润,以不低于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剩余部分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副院长及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权益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统筹领导及部门协作,不定期进行研究协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