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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考勤、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及年休假等人事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修订版) 安农科〔2017〕87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考勤、绩效工资发放及年休假等人事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单位的有序运行,实现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暂作出以下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全院干部职工都必须参加考勤,并严格遵守考勤规定,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二)考勤工作由院人事科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科室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具体考勤工作。

(三)各部门设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部门考勤及每两周向人事科报送考勤表。

(四)考勤办法: 考勤实行签到和签退制度。

(五)考勤的检查与监督。院人事科具体负责每周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检查结果一次一公布并计入考勤记录。同时,由院人事科负责,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院考勤情况进行公布。院监察室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

(六)相关处罚规定:

1、院内检查的处罚。对于在单位考勤检查中违反规定(迟到、早退、无故脱岗等)的个人,每次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并及时在全院进行通报,每人每月累计出现3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情况,除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外,取消当事人的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对于各部门负责人,如本部门在一月内出现累计3人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院党委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如本部门在一月内出现累计5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情况,从第5次起对部门负责人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进行连带处罚,同时在全院进行通报,取消部门负责人的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对于旷工1次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文明奖,并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按每人次200元的标准进行连带处罚,并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2、市里检查的处罚。凡被市里相关部门检查工作纪律并予以通报批评的,第1次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要写出检查在本部门进行深刻检讨,扣除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文明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2次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要写出检查材料在全院进行深刻检讨,扣除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文明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3次对当事人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辞退处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3、检查人员应当实事求是统计和汇报检查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经调查属实的,由监察室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检查资格及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七)请休假、调休、因公外出及其他相关规定。

1、市内范围内短时间(半个工作日内)因公外出办事,需在本部门填写“因公外出登记表”。

2、原则上各部门工作要在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农忙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各部门提出调休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安排调休,并同时报人事科备案。

3、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休假及因公外出须由本人填写“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单”或“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申请单”,按照程序审批。具体要求及程序如下:

1)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部门副职及一般干部职工请休假一日以内由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审批,二日以上、五日以内及因公外出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五日以上按程序报院长审批。

3)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休)假单”、“因公外出单”经签批后交人事科存档。如遇特殊情况,事先口头请假的事后一天内应补办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假领导销假,确需续假的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充分让奖励性绩效工资起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促进工作的作用,从2017年起将其发放权下放到各部门。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制定出考核办法。年底由院人事科向各部门提供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部门拿出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和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送院人事科核准,由院财务科进行发放。

三、年休假管理

(一)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院人事科在年初向各部门提供符合休假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天数,各部门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三)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南繁育种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部门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其他说明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地方,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科反映。

附:国家规定的请假及待遇(安人社〔2014〕168号文件)

根据规定,职工经批准可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休假、病假和事假。

一、 病假及待遇。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含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及待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和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

3.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也需按程序审批。

五、其他有关规定

1.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的组成: 包括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

2.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附件:

1、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单

2、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申请单

 

 

 

 

 

 

 

 

 

 

 

附件1

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单

日期:        

姓名


事由


请(休)假天数

  月  日  时-   月  日  时     共   天(时)

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院长审批意见


 

附件2

安阳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申请单

日期:        

姓名


事由


外出时间

  月  日  时-   月  日  时     共   天(时)

部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院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