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种质资源库(以下简称院种质资源库)管理,促进我院种质资源的保护、交流和共享,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种质资源库的主要任务是为院各科研部门提供种质资源中期保存服务,向育种家提供育种材料,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 院种质资源库设计标准为中期库,种质库贮藏条件为:温度—4℃~0℃,相对湿度≤40%~50%,其种子贮藏寿命在10至20年左右。
第四条 院种质资源库及其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安阳市农业科学院所有,院各科研部门共享种质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根据院种质资源库设备运转和种质资源保存的特点和要求,种质资源库实行院、所二级管理。院科研管理科负责种质资源库设施及设备的统一管理工作;院各科研部门负责本单位种质资源的入库、保存、生活力监测、繁殖更新和提取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管理科应明确专人对种质库资产和设备运行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各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对种质资源库的高效使用;
(二)做好院种质资源库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认真做好入库种质资源的存、取登记工作;
(四)按照我院有关规定对种质资源库固定资产实施管理。
第七条 院各科研部门应明确种质资源专管员,对本部门种质资源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种质资源入库前处理工作,包括:称重、种子清选、生活力检测、干燥、包装、编目等;
(二)种质资源的入库、贮存与提取利用;
(三)贮存种子的活力监测和繁殖更新;
(四)做好种质资源的安全工作;
(五)本部门入库种质资源的登记、数据库管理和年终总结等。
第三章 保存对象和入库条件
第八条 院种质资源库保存的对象:凡能通过种子繁殖维持物种遗传完整性的各类植物种质资源,包括农作物、蔬菜和园林花卉等各类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稳定遗传材料,均可在院种质资源库保存,但其种子必须具有耐低温和耐干燥性。
由于课题组或研究人员调整等原因,暂时中断执行而产生的育种中间材料以及近期无法利用但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也可在院种质库保存,同时相关院科研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第九条 种质材料入库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每份入库材料须提供一定数量的种子:小粒(千粒重在20 克以下)10000粒以上;中粒(千粒重在20~l00克)6000粒以上;大粒(千粒重在100~400克)2500粒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1500粒;
(二) 种子应是当季新种植收获的种子,发芽率一般要求85%以上。种子无明显病虫损害,未受损伤和拌用药物或包衣处理;
(三)保存的种子要清选干净,去除破碎粒、虫蚀粒、无胚粒、秕粒、瘦小粒、杂粒等,杂质不得超过2%;
(四)入库种子应进行密封包装,具体可根据种子特性选用密封金属盒、铝箔袋、塑料复合膜袋或玻璃瓶等容器。
第四章 种质资源的入库程序
第十条 作为种质资源保存的种子,从接纳到入库定位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种子清选。保存的种子要清选干净,去除破碎粒、虫蚀粒、无胚粒、秕粒、瘦小粒、杂粒等。对有虫害的拟入库种子应进行熏蒸处理。
(二)生活力检测。作为种质资源的种子应是当季新种植收获的种子,发芽率一般要求90%以上。不同作物的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温度和时间可参照《国际种子检验手册》。
(三)种子鉴定。种子入库前应逐份核对种子性状,核对项目包括粒色、粒形、大小、饱满度、均匀度、有无表面附属物等。
(四)种子干燥。拟入库种子含水量应控制在5%~7%,豆类可达8%。
(五)密封包装。根据不同作物种子的特性,选择相应的包装或器皿进行密封和包装。
(六)编号入库。院种质资源库对各类入库种质资源采取统一的入库定位编号。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种质资源库的分配和使用。院各科研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科研实际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科统一协调,方可使用种质资源库。
第十二条 种质资源的入库保存和提取利用。种质资源的入库保存或提取利用,需经研究所(中心、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种质资源管理员签字后方可生效,专管员需到种质资源库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进行入库保存或提取利用。
第十三条 种质资源库设备的运行。种质资源库设备操作员,负责设备控制操作、维护保养及种质资源入库保存和提取利用的登记工作。种质资源库温、湿度等需要调整时,由种质资源专管人员到中心控制室登记后,由设备操作员进行调整。
第六章 物产管理和运转经费
第十四条 院种质资源库的不动产、设施和设备由科研管理科统一管理。分配到使用单位的单体库内物产暂由使用单位管理。若院里改变管理使用方式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院里安排。
第十五条 院种质资源库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大型设备购置由院里负担,种质资源保存所需的包装、器皿等由种质保存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爱惜各类设施。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到控制中心和配电室开启、关闭或调整设备,如因违规操作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院种质资源库的运行实行单库独立核算,设备运行期间的运转费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公用部分的运转费用由院里承担。
第十八条 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为保障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发展。院设立种质资源库共用设备运转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种质资源库共用的水、电、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操作员和门卫工资等费用,纳入院预算。同时,对承担种质资源工作的课题,院里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和院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