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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指导,促进学术民主,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成立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实施学术领导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对全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科技计划设计及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全院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对全市农业科研阶段性工作提出建议。

3、审议院的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对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4、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提出建议。

5、审议对外重大战略合作事宜。

6、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协助有关部门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道德问题。

7、对院属科研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及部分学科代表组成。 副主任委员2—4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委会表决通过;秘书长1名,由主任委员指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对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3、组织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4、研究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物,挂靠院科研管理科。办公室设主任1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所两级有关领导、科研人员代表等院内专家,以及聘请的市农业局、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兄弟院所等院外专家组成。院外专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八条  院内委员产生办法:按遴选委员、推选委员分别进行。

1、遴选委员:在职主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各科室、研究所负责人为遴选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提请院长审定。

2、推选委员:院属各研究所按照委员候选人推选名额,由科技人员酝酿,并经一定程序产生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审查有关材料,拟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提请院长审定。

第九条  院外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研究所、学会推荐、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院外委员建议名单,提请院长审定。

第十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业科研事业,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顾全大局。

3、对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在学术委员会内部任职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决议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2、参加学术委员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3、为院及研究所的学科建设、人才与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等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4、维护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形象和声誉,在学风建设、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中起楷模作用。

5、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换届时院内、外委员产生程序同“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2、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3、因出国或工作调动连续一年以上离开工作岗位。

4、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6、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增补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并经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后颁发聘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时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专业委员会就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2/3时方能进行,表决的议案达到到会人数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要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工作纪律

1、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事先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2、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3、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4、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回避制度。

5、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