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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暂行) 安农科〔2018〕38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副产品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置科研副产品,确保全院科研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副产品是指院属各研究部门利用财政经费和横向经费从事科研活动(含在院外租用试验地和其他类型科研设施开展的科研活动)产生的除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以外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管理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原则。科研副产品应收尽收,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账户,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 院属各研究部门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研究部门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对科研副产品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并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每一年度的科研副产品台账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须上交院科研科,由院科研科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研究部门应及时收获、加工、处置科研副产品,不得放任管理造成损失。

第五条 各研究部门在每季试验(生产)种植前报送预计可形成科研副产品收入总量,填报《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收入预估表》(附表1),报院科研科备案。

第六条 无需市场准入资格即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的科研副产品,在留足必要的用于化验、交流、试验用种、备播用种等科研材料用于后续研究后,各研究部门负责人要参照市场价格提出处置方案,填报《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附表2)并签字后报院科研科备案。处置收入需及时上交院财务科,由院财务科统一上交市财政。各研究部门不得私分科研副产品,不得隐匿科研副产品收入、设立“小金库”。

第七条 需市场准入资格的科研副产品在未取得准入资格之前不得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得到准入资格后,科研副产品处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返还的科研副产品收入主要用于各研究部门科研活动再投入和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等,具体数额根据市财政返还的额度和各研究部门上交的科研副产品收入确定。利用非财政资金开展的科研活动形成的副产品收入的处置,按院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进行处置。

第九条 各研究部门要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的内部控制,规范处置流程。及时掌握本部门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条 院监察室、财务、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对各研究部门科研副产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研究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按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科研科负责解释。

 

附表:

1、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收入预估表

2、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

 


附表1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收入预估表

经手人:                 部门负责人:           填报日期:

作物种类及种植方式


备注

面积(亩)



单产(公斤/亩)


总产量(公斤)


预计损耗(公斤)


试验留存(公斤)


单价(元/公斤)


副产品总量(公斤)


预计收入(万元)


要求:1、各研究部门在试验(生产)作物种植前将本预估表上报院科研科,每季节试验或生产结束产品销售后,及时报送销售收入情况;2、对一次种植多年收益的果树示范展示田等,有关责任科室需在每年的1月10日前上报本预估表。

 


附表2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

部门名称


处置时间


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科研副产品名称


科研副产品类别

□不需市场准入     □需要市场准入资格

□可以长期储藏     □鲜活、不耐储藏

处置方案


处置意见

经手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科研科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