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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9-03-12 来源:

为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工作,提升科研工作管理水平,促进科研管理工作运行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院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我院在农业科研战线上的竞争力、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一条  项目申报

1.国家级各部委重大涉农基本建设项目,未来五年对我院科研发展、基本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含省、市有关部门农业基本建设等项目),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由院科研科负责或科研科牵头,有关所(室、课题组)配合起草申报文件,科研科具体负责申报并协助有关所(室、课题组)实施。

2.省、部级农业攻关,省星火计划、市重大攻关项目原则上由相关所(室、课题组)负责起草申报文件和项目实施;所(室、课题组)自主争取的横向、纵向联系的各级项目,由各所(室、课题组)自主申报、实施,申报材料报院科研科备案。

3. 院自选项目,由各所(室、课题组)于每年的11月31日前提出,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立项,项目经费为院自筹经费。

第二条  项目管理

1.国家级各部委重大涉农基本建设项目(含省、市有关部门农业基本建设等项目)及未列入各所(室、课题组)承担的各类项目,由院长负总责,具体实施由主管院长负责,院属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分工,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2.科研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无论是省、市项目,还是横向、纵向争取项目与自选项目,课题主持人均需按照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等要求进行,课题主持人在年初填写当年研究任务计划表,报科研科汇总管理。年终或项目终结时,应写出总结报告,对项目研究进展、存在问题、人员劳务及经费收支等情况进行说明。对终结的项目,必须写出结题研究报告并打印成册,交科研科三份存档,对年终未能写出试验研究报告的项目,下年将停止执行。

3、实行(院领导)课题项目督促督查制度。对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及涉及我院科研发展、重点基本建设和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由院级领导牵头负责,对项目的研究开展、经费的使用、项目的管理进行督查、指导。院后勤科室要为各所、室科研项目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并积极参与各科研项目的推进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1.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2.院科研科、财务科、监察室及各所(室、课题组),按照部门职责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

3.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部门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列项目开支套取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4.院财务科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规范、调整,确保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5.院监察室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权限界定

1.院属的国家级各部委重大涉农基本建设项目(含省、市有关部门农业基本建设等项目)及未列入各所(室、课题组)承担的各类项目,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按有关规定要求管理使用。

2.以各所(室、课题组)申报、批准立项的各种项目(包括合作项目),项目资金由课题负责人(所、室负责人)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1.各所(室、课题组)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课题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上报院财务科。

2.院里自筹的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在上年11月份提出申请,经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财务预算。院里自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加快育种速度的项目,如小麦加代、玉米、谷子、大豆、蔬菜等南繁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制的关键环节所需的研究费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自选课题和预备课题研究补贴等。

3.各所(室、课题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课题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需要调整,一般应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院领导审批。

2)在研究目标与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额度的分配。课题间调整经费额度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须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院领导批准。

3)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4)课题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5)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课题负责人应配合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财务科,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6)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使用。

7)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院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关于无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管理

1.对无科研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必须于每年的12月底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立项。

2.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为院自筹经费。

3.每年年底由院学术委员会对无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进展迟缓、脱离科研、生产实际的项目将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4.对未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科研项目将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一般可在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时进行。科研科、财务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并配合有关局委组织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

检查和中期评估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章  试验地管理

第八条  我院试验地的分配、调换、耕种等由科研科统筹考虑各所(室、课题组)科研试验需求,年初制定初步使用分配方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各研究所(室、中心)对所分配的科研用地有使用权,要注重培肥地力,做到种养结合,保证符合试验要求。

(1) 各研究所(室、中心)试验种植前需向科研科报送田间规划种植图及各项试验的占地面积。

(2)试验地前季收获与下季播种衔接必须遵循“大田服从试验,大田为试验让路”的要求。

第五章  田间工程管理

第九条  各研究所(室、课题组)应科学安排各类田间试验,精心管理,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条  科研科每种植季度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田间试验和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验收、评比。夏季试验安排在每年5月中下旬,秋季试验安排在每年的9月中旬。

第十一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试验受损、报废者,将追究研究所(室、课题组)负责人责任,造成减产的责任自负,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论文、著作管理

第十二条  对发表在省级以上农业科学期刊(核心期刊、见附录)且第一作者为我院科技人员的论文,版面费按照规定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三条  非核心农业期刊论文版面费、非涉农期刊版面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我院科技人员主编的农业科技论著、书号、出版等费用原则上由编写人员自行解决;符合项目使用经费管理规定的(所、室课题组争取的资金,包含论著出版费的)报院领导申核批准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建立以研究所、室(课题组)负责人、业务骨干为主的科研人才培训机制,提高科研人员业务素质。参加学习培训的科技人员会后要及时将会议培训内容进行总结汇报,达到一人参会,众人受益,共同提高的效果。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紧密结合,把是否培养人才、培养科研梯队作为评价研究所(室、课题组)负责人、课题主持人业绩的重要标准,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专业设置、科学研究、科研队伍建设以及学术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我院专业设置,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工作汇报制度。每年年终各研究所(室、中心)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各项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汇报,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各研究所(室、课题组)全年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综合评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