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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文件

安阳市农业科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安农科发〔2018〕51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切实加强全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全院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委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切实增强院党委领导集体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议事决策内容

  第三条 院党委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在我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等。

  (三)全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职工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敏感事项,涉及全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事项。

  (五)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科级干部的调整、选拔任用,后备干部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等事项。

  (八)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参事和市级及以上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专业学会等代表单位出任重要职务人选的推荐。

  (九)院级以上各级别的专家、优秀人才人选、荣誉称号、奖励的候选人的推荐,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励事项的确定。

  (十)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奖惩和违规违纪处理等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由院党委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院党委参与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全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人计划、出国交流访问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重大的资金运作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其他需要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形式

  第五条 决策形式。院党委决策一般采取召开党委会会议的形式进行。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参会人员。院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院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党委成员到会。院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党委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通报。

  第七条 议题提出。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院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委书记同意,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委会议报告。

  第八条 会议主持。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九条 议题预告。会议前先由党委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党委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党委成员进行议题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调查研究。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党委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酝酿讨论。党委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即党委书记应待其他党委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二条 形成决议。院党委会要在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列入下一次党委会议题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五章 决策事项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依据。院党委会决策事项的实施以《党委会会议纪要》为依据。院党委会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原则上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印发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党委会议记录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实施办法。院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院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院党委决策改变前要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院党委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纳入决策督查范围,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六条 请假制度。院党委会议召开时,院党委成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指定的列席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确需请假的,应选派本部门1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在会前报会议召集人同意。

  第十七条 保密制度。与会人员对拟决策议题或事项的讨论、个人表态发言和意见,与会人员任何时候不得对外泄露。院党委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有任何与院党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八条 回避制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