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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业科学院经费收入管理制度 安农科〔2015〕33号

日期:2019-03-12 来源:安阳市农业科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 单位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补助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帐。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事业收入的确认

  核算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

取得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上缴财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事业单位收到将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设置“事业收入”科目按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明细科目,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确认事业收入,年终余额按规定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到“事业结余”科目。

  第十三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其他收入核算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其贷方登记其他收入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部门使用,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十六条 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五章 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任何收入必须交财务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应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单位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